2023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非现场监管手段察觉缺陷线索,同时也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坚持追根溯源、深挖细查,持续跟进案件办理进展,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
为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四批5起打击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并对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广平县分局,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南皮县分局、黄骅市分局,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等在案件办理中的突出表现和其他部门对案件办理提供的支持提出表扬。
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有关经验做法,拓宽涉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问题线索的发现渠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意识的宣传力度。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2022年4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魏城镇王营村北有黑色粘稠状不明液体,气味异常,面积约20平方米;在魏城镇赵寨村北也发现同类液体约10平方米。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笔录、拍照固定证据,并向魏县公安局报案,魏县公安局环境安全大队于4月10日受理此案后沿途调取视频监控,发现不明液体由广平县小未庄小炼油作坊产生,由蔡俊奎倾倒至上述地点。此案最终由广平县公安局受理。2022年5月7日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司法鉴别判定所对两处不明液体、运输废液罐车和广平县小未庄西北小炼油作坊现场进行采样鉴定,经鉴定上述物品属于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00-34)。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于2022年6月1日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置公司对魏城镇王营村北、赵寨村北两处危废共计28.01吨进行妥善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蔡俊奎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2022年5月7日,广平县公安局对蔡俊奎等人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案进行立案侦查。广平县公安机关已抓获蔡俊奎等嫌疑犯4人、涉案车辆扣押。目前,该案件已由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计划就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机制日益成熟,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两部门互相配合又各有侧重进行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为案件的侦破和定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二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环境违法案件公益诉讼,嫌疑犯不仅要承担危废的处置费用,而且还要承担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修复受损害生态环境,对别的企业形成很大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2022年6月7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东光县东光镇原小罗砖厂院内停放一高栏货车,车上装有大量沾满油泥的铁桶盖,疑似为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对该院落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院内存放有大量沾满油泥的铁桶盖,车间内有冲床3台、抛光机1台,车间西侧坑内有大量被倾倒的废弃抛光砂。经询问现场工人,该作坊主要生产工艺为:废旧铁桶盖—冲床加工—抛光—成品。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事实进行拍照、录像,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对现场疑似为危废的物品进行就地封存,总重量约5吨。东光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到达现场后,两部门执法人员协商判定,该作坊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对此案件进行受案侦查。沧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对疑似危险废物的桶盖、废弃抛光砂进行了采样鉴定,并于2022年6月20日出具相关鉴定报告,报告认定东光镇原小罗砖厂院内作坊内桶盖(废物代码:900-249-08)、废弃抛光砂(废物代码:900-000-08)为危险废物。2022年12月14日,东光县分局对原小罗砖厂封存的危废转移至有资质的公司做处置。
2022年6月20日,东光县公安局对杨淑超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东光县检察院批准,东光县公安局于2022年7月13日对涉案人员杨淑超正式逮捕。2022年9月20日东光县检察院对涉案人员杨淑超正式提起公诉。2023年3月2日东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判,量刑结果未当庭宣判。
一是废弃厂房往往成为日常监管的“死角”和“盲区”,本案中沧州市生态环境局东光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未放松对废弃厂房的监管,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作坊无处遁形。二是生态环境、检察院、公安三部门打击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联合工作机制的建立,简化了环境案件移送程序,为迅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2年6月14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接到南皮县公安局电话通知,称掌握一个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线索,南皮县公安局联合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南皮县分局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联合检查时,南皮县姜强劈桶加工点未生产,现场有铁桶140个,塑料桶280个;成品铁皮三捆,共360张,经称重4362公斤,油劈完尚未压平铁桶皮72张;现场有加工机械劈桶机1台,压平机1台。现场有刺鼻性气味,地面有大量油污,部分土壤受到污染。河北中旭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地面油污及土壤进行采样监测,鉴别判定的结果为HW08类危险废物,总重量约5吨。
南皮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核检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之规定,对南皮县姜强等人污染自然环境案立案侦查,2022年9月21日将案件移送南皮县检察院。2023年4月20日南皮县检察院向南皮县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南皮县法院开庭审判,判决姜强等10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着“两打”工作的持续推进,公安机关对于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直接立案侦查并与行政主任部门密切配合,在全面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及时端掉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窝点,斩断犯罪链条,震慑了违法分子,守护了一方的环境安全,彰显了公安机关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担当作为。
2022年6月20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黄骅市北王曼村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黄骅市分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会同黄骅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对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嫌疑犯刘福强租用北王曼村一处偏僻空地,非法从事废油加工,现场存有大量废油桶,部分有泄露,场地无防渗措施。现场可见粘稠、半固态泥状物质与土壤混合,呈黄色、黑色,有恶臭。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委托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勘查,并对场地内黑色液态物、黑色粘稠泥状物及污染土壤进行采样和司法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为HW08类危险废物,即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总重量约480吨。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黄骅市分局依法将刘福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案移送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安机关于2022年7月刑事立案侦查。2022年12月6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案件移送黄骅市检察院,2023年3月7日黄骅市检察院向黄骅市法院提起公诉。
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往往隐蔽性强,本案依靠群众举报线索,发现藏匿在农村地区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接到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迅速联动,充分的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快速侦办,提高了办案时效性和精准性。
2020年9月2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唐县王京镇西连乙村村北工厂进行摸排,在某车间内发现一处地面有掩盖迹象。经现场挖掘,在2个坑内发掘共出16.09吨黑色强烈刺激性粘稠状物质,疑似危险废物。唐县分局随即委托专业机构对厂房内填埋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还有是不是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进行司法鉴定,最终鉴别判定的结果为:厂区内填埋物质属于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34,并且已经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将案件移送至唐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23日,唐县公安局将嫌疑犯王浩等人刑事拘留,随着调查深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唐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唐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及王京镇政府工作人员,陆续在西连乙村村北乡村道路路南2个坑内,挖掘出被嫌疑人及其同伙非法填埋的废物及土壤混合物251.24吨、333.39吨。经鉴定,其中重量为333.39吨有刺鼻气味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及土壤混合物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900-000-49。
王浩等人非法炼油,倾倒、填埋危险废物349.45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的规定,该行为被认定为“后果很严重”。2021年2月20日唐县人民检察院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2月1日,唐县人民法院对王浩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浩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一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深挖案件线索,发现了嫌疑犯的别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检察院和法院补充证据最终案件被认定为“后果很严重”,嫌疑犯也受到了三年以上的刑期处罚。二是农村地区环境监管薄弱、群众环保意识不足,对危险废物警惕性不强导致农村地区危废非法处置现象频发,针对这一些状况要加强宣传,慢慢地加强农村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靠群众打严惩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的人民战争。
原标题:《河北省发布2023年第四批5起严惩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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