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郾城区的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条印刷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为“低温等离子+UV光解+活性炭吸附”。现场检查时,该生产线的废气处理设施低温等离子、UV光解未运行,活性炭吸附箱内未填充活性炭。因该公司未设置规范的采样孔,现场无法采样分析,执法人员利用便携式有毒挥发性气体分析仪在废气排放管下段缝隙处检测,非甲烷总烃浓度为55.4mg/m³(标准为40mg/m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立马停止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告知现场负责人,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必须开启低温等离子、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按规定向活性炭吸附箱内填充活性炭,同时建设规范的采样监测平台及采样孔。
该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目前,该案件正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涉气污染源执法行动,通过依法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倒逼企业及时整改环境违法问题,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本案中的漯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保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为了节省本金,在生产活动中,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其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立案查办,以点带面,警示相关企业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涉及有机物废气排放的企业一定承担其企业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要求对有机物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外排。具有相同工序的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避免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