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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拘!非法存储、处置废机油处罚力度加大!不懂这些罚你一点都不怨!

更新时间: 2024-03-19 来源:阻燃PP板
详细信息

  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要求,加强机动车汽车维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严查机动车汽修企业消极对待危险废物申报工作的情况,9月9日由市生态环境局唐来奎副局长带队,市区镇三级生态环境、交通部门组成执法队伍,分别到南海区、顺德区对机动车汽修公司进行联合执法。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德邦汽车修配厂存在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危险废物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喷漆房未批先建等问题

  容桂佳记维修厂存在没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缺乏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去向不明等问题

  其余7家汽修厂存在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未依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牌、未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在广东省固态废料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做危险废物申报等问题,已对其作出责令整改的要求。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重点强调今后机动车汽修企业如不按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暂存仓库、设置险废物标识牌和警示牌、做好危险废物台账、申报登记以及管理计划、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等工作,按照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废法》企业或将面临重罚,违法成本大幅度提升,同时新《固废法》还增加了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的规定,希望机动车汽修企业要引起格外的重视,莫轻易以身试法。

  这次执法行动充分的发挥生态环境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合执法优势,形成执法合力,对企业经营状况、危险废物管理、废气污染治理等方面做排查,共同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管理主体责任。

  接下来,生态环境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将继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汽修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提高违法企业的违法成本,确保市内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理。

  二、昆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被责令限期10天内整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被处罚款4万元。

  2020年5月7日,昆明市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所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对该公司做调查核实,公司废机油沾染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喷漆车间废漆沾染物临时收集桶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依规定对所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做申报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10天内完成整改,处4万元罚款;对不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10日内完成整改。

  三、据滦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亮剑2020”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滦州市公安局环安大队与治安大队联合出击,查处了一起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案件,违法人周某被警方依法处理。

  6月2日,该局治安大队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响嘡镇某汽车修理厂涉嫌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造成环境污染。获得线索后,该队立即联合环安大队民警对该汽修厂进行了突击检查。民警在检查中发现,该修理厂院内储存多个废机油桶,且在没有一点防渗透措施的前提下,大量废机油渗入院内土壤里,造成了环境污染。民警依法将该厂负责人周某带回大队作进一步处理。经询问,周某对其非法储存、处置废机油,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周某依法被滦州警方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四、杭州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主要是做汽车维修保养,在机动车维修服务中产生的废机油、废铅酸蓄电池、废机油壶、废机油滤芯属危险废物。

  该公司未依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西湖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2.9万元。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防治法》、“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按照实际申报登记,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所有机动车维修厂应注意,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机油滤芯等,都属于危险废物。应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做回收处置(划重点)。转移危险废物要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未按规范要求处置,一旦被查实会受到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是数量累计达到3吨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杜绝对环境造成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或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机动车维修与拆解行业产生的废物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修订)或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均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列入豁免名录的危险废物为: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900-041-49),混入生活垃圾的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新《固废法》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处罚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实行“双罚制”,同时也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等执法措施,这些严格的法律责任变化也值得企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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