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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资料PPT、宣传画册、告知卡!

更新时间: 2023-11-28 来源:新闻动态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2013 年联合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19种尘肺及其他呼吸系统职业病、11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60种职业中毒、7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职业性传染病、9种职业性皮肤病、3种职业性眼病、4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1种职业性肿瘤、3种其他职业病。

  (一)应当保障职业 病防治所需的资产金额的投入, 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企业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对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依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用人单位理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依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理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通过培训,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在工作中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于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集中组织并且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学习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员全员参与的方式,围绕宣传主题,按照常见职业病防治特点,承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以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劳动者较集中的粉尘作业、电焊作业等为重点,深入开展宣传和服务活动。

  紧紧围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当地广场、公园、企业、社区、学校、农村等人员密集型公共场所广泛张贴职业病安全知识宣教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要组织开展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职业病防治培训工作,培训内容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病患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常见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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