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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严肃查处!一人被罚231428万元!

更新时间: 2024-04-14 来源:新闻动态

  鲤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常泰大街路旁边社区日常巡查中发现,一民宅一楼发动间大门、窗户紧锁,且窗户粘贴防透视膜。执法人员出于工作敏感性,以为该场所或许藏有猫腻。

  经进一步核对,该加工点担任人为康某,主要是做不锈钢门花加工,出产场所内有酸洗槽、碱性槽等出产设备。不锈钢门花酸洗、去油工序后会发生出产废水,但该场所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备,现场有显着出产痕迹。

  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加工点现场出产设备做查封扣押。该加工点在环境保护配套设备未建成的情况下就投入出产,这一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矩。

  根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矩,考虑当事人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方面要素,并按《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矩和基准(试行)》核算,鲤城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当事人康某做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31428元。

  此类有酸洗工艺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加工点,假如未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备,或许将含有铬、镍、铜、锌等重金属污染物的超支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且此类加工点出产场所常荫蔽于民宅内,或躲在偏远的旧厂房内、人迹罕至的山林里,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环境安全危险危险极大。

  期望广大群众热心参与告发环境违背法律规矩的行为,特别是此类性质恶劣、行为荫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违法加工点。对此类案子,鲤城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强排查,铁拳治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有必要与主体工程一起规划、一起施工、一起投产运用”的规矩。

  《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背本条例规矩,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建造项目即投入出产或许运用,或许在环境保护设备检验中招摇撞骗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形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许生态损坏的,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或许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封闭”的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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