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伪造虚假监测报告、验收弄虚作假……南通这4家单位被罚

更新时间: 2024-02-20 来源:新闻动态

  今年以来,为逐步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弄虚作假,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作用,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3年7月初,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危废全生命周期管理平台和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的信息比对发现,南通市某旧机动车拆解服务有限公司拆解预处理车间在5月21日未开展拆解预处理作业,而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同期的自行监测报告,该检验测试单位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该单位涉嫌出具虚假监测报告,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目前,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已对该机构及负责主管人员分别进行处罚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和壹万捌仟元整,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贰佰壹拾柒元整。

  注重对服务企业的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的监督,着力丰富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科技支撑,瞄准监管薄弱环节,深挖“弄虚作假”线索,严格执法,对“弄虚作假”乱象保持“零容忍”态度,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严格按规范开展环境监视测定等工作。

  2023年2月,南通市如皋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金属制作的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有表面处理生产线(含磷化)、镀锌生产线(含钝化),镀锌生产线未建设废水收集设施,酸洗废水通过软管泵送至污水处理设备。以上项目已于自主验收前建设完成,自主验收后未对项目进行改扩建。

  查阅该单位环评报告,无磷化、钝化工艺,且要求酸洗废水汇入厂区污水处理站。查阅该单位自主验收材料,工程变动情况中未对磷化、钝化做多元化的分析,验收意见为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未出现重大变动;未建设污水收集设施,验收意见为酸洗废水汇入厂区污水处理站;验收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符。

  该单位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六个月内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作为建设项目主体责任单位理应当依法依规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完成自主验收,承担排污者的主体责任。在组织验收中对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严格把关,落实主体责任,不可以要求经办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违规操作。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从业人员应加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严守行业底线,专业、科学、规范服务建筑设计企业,不能为了承揽业务一味接受建筑设计企业的不合理要求,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2023上半年,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南通某铸造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依规定在排气筒上设置采样孔,但是该公司负责人提供了2022年度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报告,这一现象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

  经查,该企业来提供的自行监测报告的监测机构为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并盖有江苏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但该检验测试公司并没有收到该金属铸造公司的监测委托,更没有到该公司开展过监测活动。经核实,为该金属铸造企业来提供监测报告的是提供环保服务的王某,王某联系了陆某,对该金属铸造公司大气污染物开展所谓的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收取相应费用。调查还发现陆某涉嫌通过类似的手段,向包括通州、如皋、启东等地区的多家公司可以提供伪造的检测报告,骗取检测费用。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对南通某金属铸造有限公司未依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依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线索函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陆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调查,嫌疑犯陆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通过私刻公章的手段伪造监测报告牟利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制度,更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合力打击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警醒排污单位要依法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因小失大,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2023年5月19日,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南通某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车牌为苏FGAXXX柴油车检验测试过程数据时,发现NOx在VelMax80%测试阶段数据明显异常,浓度骤然下降,通过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在检测该车辆时有脚踩过滤器开关现象。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单位在采样管路和分析仪之间安装有一个三通过滤器,操作人员打开开关时,空气进入管路稀释采样气体,改变了关键检验条件,导致检验数据为虚假排放检验数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南通市海安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排污单位是本单位环境监视测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环评、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规范的排污口和监测设施,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按期向主管部门和公众报告。人工监测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出具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自行监测设施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维护,并定期进行校准。排污单位组织并且开展上述环境监视测定时,均需依法依规开展,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返回: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