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天津市环境法律情况通报(2020年5月份)

更新时间: 2023-12-10 来源:新闻中心

  2020年5月6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联合公安静海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对天津市静海区蔡公庄镇蔡公庄村郭某某的个别小塑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查看。经查,该个别小塑料加工厂在出产的悉数进程中有废旧塑料清洗废水发生,发生的废旧塑料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厂区外东南侧渗坑内。经监测,2号粉碎机水洗槽重金属锌为3.28mg/L,超出了《污水归纳排放规范》(DB12/356-2018)的直接排放二级规范,该水洗槽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区东南侧渗坑内,归于直接排放含重金属的有毒物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则,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法律与刑事司法联接作业方法》(环环监〔2017〕17号)及《环境保护行政法律与刑事司法联接作业实施细则》(津环保法〔2017〕196号)的规则,2020年5月22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相关资料移交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立案查处。

  2020年4月24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对天津市西青区华兴电机制作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经查,该单位喷漆车间有喷漆后工件正在晒干,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备未敞开,晒干进程中发生挥发性有机物直排外环境,未依规则运用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则,2020年5月1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定书;2020年5月22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五万元。

  2019年12月12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对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查看。经查,该单位新建出售、运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于2017年10月26日获得《市环保局关于天津荣力电子有限公司新建出售、运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环境影响陈述表的批复》(津环保答应表〔2017〕082号),但新建出售、运用Ⅲ类放射源(后装机)项目的建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检验作业未展开检验监测、未进行公示。该单位2019年进行了17次倒换源活动。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 2020年6月11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期限3个月内改正,处罚款五万元。

  四 武汉地质勘测根底工程有限公司擅安闲噪声灵敏建筑物会集区域内夜间进行发生噪声污染的施作业业案

  2020年4月29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大众告发反映,天津市东丽区富安路丽泽小学西侧的东丽区津丽挂2019-09地块存在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法律人员当即赶赴该地块施工现场进行法律查看。经查,东丽区津丽挂2019-09地块的土方及预制管桩工程由武汉地质勘测根底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建造。现场查看时,该单位正在该项目工地进行土方开挖作业,现场有2台挖掘机施工及车辆运送发生噪声扰民。该单位未提早对所在地批阅部分提出夜间施作业业请求,擅安闲噪声灵敏建筑物会集区域内施作业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则,2020年5月1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决定书;2020年5月28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一万元。

返回:技术方案